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辅导资料:合同价款调整
(一)物价波动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约定,如没有约定,单价变化超过5%的,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2)权重的调整
双方协商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得到提前竣工奖励。
2.误期赔偿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条件已为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和承包商所接受。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常用的标准合同文件主要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系列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制的ICE合同及NEC合同(即《新工程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以及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的JCT合同等等。其中,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中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下文就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的规定为例,介绍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解决途径
1. 和解
(1) 协商和解
(2) 建立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人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 调解
(1)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3. 仲裁或诉讼: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 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
(1) 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 计息日:
1)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 工程造价鉴定
1. 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1)程序合法2)人员合格3)按期完成4)适当回避5)接受质询
2. 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1) 所需收集的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标准和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
3) 收集依据同时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
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和附件
2)相应的施工图纸及技术经济文件
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其他。
(2) 现场勘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3. 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索赔款项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进度款的支付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变更
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变更的范围。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工程暂停造成的变更做出了规定。
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①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③对配
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④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⑤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⑥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⑦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⑧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采购变更的范围包括:①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②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④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⑤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包括:①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③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④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⑤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⑥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若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
5)调减部分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2)变更的程序。
1)变更通知。发包人要求的变更以及采纳了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建议书后决定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求分两种情形:
①如承包人接受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②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天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①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接受变更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天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3)变更价款的确定。《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变更价款确定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相同,具体方法包括:
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吏价款;
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
2.价格调整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称合同价格调整,是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合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人成本增减的;
3)—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h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30天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天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
(3)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处理。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
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3.索赔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对具体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
(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天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天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当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依f法律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天内,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天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后30天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合同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
1.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及额度。发包人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的,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未约定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
(2)预付款的抵扣。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两种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
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①工程进度款的款项类别;②合同价格调整的增减款项;③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⑤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①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②合同价款调整的增减款项;③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⑤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天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2)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合同约定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合同约定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査并支付。
(3)付款时间延误的处理。'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2)暂停施工。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按合同中关于发包人暂停的约定执行。
3)协议延期付款。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4)合同解除。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缺陷责任保修金
(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以及暂扣的方式,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天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保修金保函。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缺陷责任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天内,退还该保函。
4.索赔款项的支付
(1)发包人的索赔款项。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经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如未约定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2)承包人的索赔款项。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经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5.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程序。
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k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30天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结算结清5天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入;发包人如果提交了支付保函的,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发包人未能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未能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天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天内仍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3)竣工结算的争议。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的,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