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智慧建造工程师?
来源:智慧建造工程师(IntelligentConstruction)是鲁班软件创始人杨宝明博士在《走向低碳时代的智慧建造》中提出的概念。
概念:从事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智慧工地建设、工程施工、建造信息技术工作,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建造的管理全过程。
特点:包含建筑工业化及信息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同时涉及智慧设计、智慧组织、智慧制造、智慧施工等工作体系。
价值:以人的体验为驱动,将建筑中的节能体系、舒适体系、健康体系、环保体系等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建筑更为智能、安全、舒适、便利、节能、个性的目标。
考试介绍
考试等级 | 考试科目 | 题型题量 |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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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建筑信息化概论》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60% |
《物联网操作技术》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中级 | 《建筑信息化概论》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物联网操作技术》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高级 | 《建筑信息化概论》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物联网操作技术》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建设工程实务实操》 | 单选x60x1′ 多选x20x2′ |
2020年智慧建造工程师招生简章
班级名称 | 课程模块 | 辅导资料 | 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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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建筑信息化概论 物联网操作技术 考前点题 | 《建筑信息化技术》 《物联网操作技术概论》 | 1.协助指导学员报名 2.考试题库免费练习 3.考试不过科目,下一期免学费重读 |
中级 | 建筑信息化概论 物联网操作技术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考前点题 | 《建筑信息化技术》 《物联网操作技术概论》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基础知识》 | 1.协助指导学员报名 2.考试题库免费练习 3.考试不过科目,下一期免学费重读 |
高级 | 建筑信息化概论 物联网操作技术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实务实操 考前点题 | 《建筑信息化技术》 《物联网操作技术概论》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理论与实操》 | 1.协助指导学员报名 2.考试题库免费练习 3.考试不过科目,下一期免学费重读 |
智慧建造实操班 | 全流程实操 | 《课程配套讲义》 | 1.协助指导学员报名 2.考试题库免费练习 |
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章节知识点:1z2050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1z2050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知识点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1.物体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灼烫
7.火灾 8.高处坠落 9.坍塌
10.火药爆炸
11.中毒和窒息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等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