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消防证考试资料: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设置场所
1.旅游景点、露天娱乐场、市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
2.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加油站、交通工具和地下工程等。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中规定的建筑。
4.林区、矿区、油田和海上钻井平台等。
5.其他设置场所。
(二)设置原则
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致。
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9.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活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1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1)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2)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3)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5)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15.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三)设置要求
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2.除必须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由最大观察距离确定。
7.标志的偏移距离应尽量缩小。对于最大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θ一般不宜大于5°,最大不应大于15°。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9.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10.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①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②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③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2)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1.5m之间。
(3)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4)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I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太于1.2m;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lx,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设置在道路边缘供车辆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也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
12.对于地下工程,“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
13.给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