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且要取得见证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4.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相应规定。
旁站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裣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记录,保存旁站原始资料。
工程变更处理: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估价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以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为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
1.受理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质量缺陷处理程序:
(1)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后,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
(4)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6)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鉴定。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