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经济法》考点: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的种类★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中,除驰名商标受法律特别保护外,其他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商标专用权,但受到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和组合商标。
4.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5.等级商标
(1)等级商标,是指同一经营者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其作用在于区别同一经营者的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同类商品。
(2)等级商标可以一并申请注册,一并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中某一个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不影响其他商标的存在。
6.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或者注册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所进行的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
(1)联合商标,是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
(2)防御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商标。
【提示】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对其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先申请原则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相关链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5.商标合法原则
三、商标合法原则★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提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提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诈性”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提示1】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提示2】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述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提示】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提示】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提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三)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志
1.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后认定
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②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③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④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6)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提示1】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所称的使用。
【提示2】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提示3】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提示4】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2.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1)未经授权,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进行审理。
3.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在先权利的保护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在先权利的界定
(1)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2)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3.在先权利的范围
商标所侵害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自然人的姓名权、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四、商标注册申请★
1.多类一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书面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商标注册的审核★
1.注册审查时限:9个月且不得延长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复审决定期限:9个月+3个月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商标异议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
(2)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
①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②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异议成立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七、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与许可使用★
1.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备案
①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②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八、注册商标的撤销★
1.情形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后果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九、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行政处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①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
②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相关链接】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侵权赔偿数额
(1)赔偿范围
①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②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2)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①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④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最高3倍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