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经济法》考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4)军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1.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自行采购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3)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联方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①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④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采购人员的回避(2018年新增)
(1)主动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经申请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政府采购方式★
四、公开招标★
1.不得违法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3)因特殊情况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条件(2018年新增)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公开要求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公正要求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4.废标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5.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6.中标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五、政府采购合同★
1.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中标、成交通知书与政府采购合同
(1)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追加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六、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②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④投诉符合法律对投诉书内容、投诉人条件等要求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