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薪税师培训班,分为初级直通班、中级直通班、高级直通班三个班级,采用智能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打下基础提升实力,更有量身定制的学习计划,让学员有效学习,轻松备考。
新政出台市场需求,薪税师应运而生
《薪税师》是集人力资源管理师与税务师双重岗位要求于一身的创新型、复合型岗位。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018年新个税改革,“金税三期”强化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査工作依托“金税三期”将更加精准和规范。这对企业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人力资本重构、薪酬架构创新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行,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也将逐步由各级税务机关征收。原有人力资源与财务的相关工作正在逐渐发生转变。这对人力资源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等行业发展带来全新机遇,同时新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行业发展迎全新机遇,亟待宏观战略转型
全新机遇
薪税师作为时代的产物,在薪酬管理的税务合规方面发挥更专业的作用,市场中对薪税师的需求量也将越来越大。
转型升级
新政对企事业单位企业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人力资本重构、薪酬架构创新将提出极高的要求。
技能提升
企业急需既掌握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及税务基础知识,又能熟练进行企业薪酬体系的全流程设计的人才。
行业发展迎全新机遇,亟待宏观战略转型
类别 | 初级直通班 | 中级直通班 | 高级直通班 |
教学模板 | 初级导学 初级进升突破 初级实操技能 | 中级导学 中级进升突破 中级实操技能 | 高级导学 高级进升突破 高级实操技能 直播专题 |
教学内容 | 薪酬管理概述 考勤休假管理 职工薪酬编制与表单设计 社会保险管理与申报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申报管理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管理 | 薪酬管理设计基本原理 企业财务报表列报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薪酬预算管理 企业薪酬成本管理 企业薪酬内控体系建设 企业薪酬法律风险管理 | 企业战略与人力资本管理 股权激励设计与会计政策应用 事业合伙人机制设计 (含商业保险设计) 新经济形式下人力资本优化 高技术企业人力资本与财税设计 |
配套资料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保障服务 | 考试未过,不收学费重读下一期 (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考试未过,不收学费 重读下一期 (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考试未过,不收学费 重读下一期 (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薪税师行业热点:向中间商支付“票外佣金”,涉税风险有多少
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出口总额达2.59万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6%。同时,对东盟、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前五大贸易伙伴的出口额均实现增长。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来说,境外中间商在居中介绍方面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外贸出口企业以暗佣的形式向境外中间商支付佣金。暗佣不在出口发票列示,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规定,无须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手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涉税风险相对较大。
增值税:准确判断扣缴义务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出口企业在对购买方报价时,不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佣金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示佣金金额,而是同中间商按事先约定另付佣金的一种做法。
案例
例如,境内家具制造企业H公司向日本出口古典家具,在出口合同的价格条款以及出口发票上均未标明佣金,暗佣金额对实际买主保密。H公司与日本中介服务机构R公司另行签订“付佣协议”或者“代理协议”,H公司收到货款后将佣金支付给R公司。
在增值税税务处理上,首先要确定H公司是否需要就这笔佣金代扣代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此时,就需要判断H公司购买的服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H公司直接与R公司签订合同,中介服务实际发生地在境外且与境内货物销售无关。基于此,笔者认为R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可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中,部分境外中间商会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或代理人,如果外贸出口企业与这些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发生的佣金支出则不属于不征税增值税的项目,外贸出口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同时,对于外贸出口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相当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应支付出口佣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计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出口免退税政策,根据36号文附件1的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出口佣金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注意履行报告义务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H公司需要注意是否应当就发生的支出履行报告义务。在本案例中,H公司直接与境外中间商R公司签订合同,中介服务发生地是完全在境外,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H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没有报告义务。
如果外贸出口企业通过境外中间商在境内的办事机构或代理人签订合同,则属于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其提供服务。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支付方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境外中间商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需要按照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在中国境内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外贸出口企业还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如果双方合同约定,需要扣缴的相关税费由境内外贸出口企业承担,则其承担的税费应当计入佣金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的,按照其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同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需要如实入账。
出口退税:扣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关键
暗佣金额是否要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是出口外贸企业税务处理需要关注的又一问题。实务中,企业通常采用付汇方式,即先收取货款后支付佣金,会计处理上一般会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时将暗佣金额做冲减出口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基于此,笔者认为,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销售收入时,应当扣减暗佣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