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路教育薪税师培训班,分为初级直通班、中级直通班、高级直通班三个班级,采用智能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打下基础提升实力,更有量身定制的学习计划,让学员有效学习,轻松备考。
新政出台市场需求,薪税师应运而生
《薪税师》是集人力资源管理师与税务师双重岗位要求于一身的创新型、复合型岗位。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018年新个税改革,“金税三期”强化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査工作依托“金税三期”将更加精准和规范。这对企业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人力资本重构、薪酬架构创新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行,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也将逐步由各级税务机关征收。原有人力资源与财务的相关工作正在逐渐发生转变。这对人力资源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等行业发展带来全新机遇,同时新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行业发展迎全新机遇,亟待宏观战略转型
全新机遇
薪税师作为时代的产物,在薪酬管理的税务合规方面发挥更专业的作用,市场中对薪税师的需求量也将越来越大。
转型升级
新政对企事业单位企业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人力资本重构、薪酬架构创新将提出极高的要求。
技能提升
企业急需既掌握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及税务基础知识,又能熟练进行企业薪酬体系的全流程设计的人才。
行业发展迎全新机遇,亟待宏观战略转型
类别 | 初级直通班 | 中级直通班 | 高级直通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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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 薪酬管理概述 考勤休假管理 职工薪酬编制与表单设计 社会保险管理与申报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申报管理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管理 | 薪酬管理设计基本原理 企业财务报表列报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薪酬预算管理 企业薪酬成本管理 企业薪酬内控体系建设 企业薪酬法律风险管理 | 企业战略与人力资本管理 股权激励设计与会计政策应用 事业合伙人机制设计 (含商业保险设计) 新经济形式下人力资本优化 高技术企业人力资本与财税设计 |
配套资料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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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税师热点:想用共享员工,这12个问题要理清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明确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
问题1:什么是共享员工?
答:“共享员工”是指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共享员工”的概念源于疫情期间盒马鲜生和西贝的一场合作。一边是餐饮行业企业因为没有外出就餐导致的停产,不仅使企业面临只出不进的工资支付压力和营业收入断崖式下降的困境;另一边是生活零售、物流配送行业因在家吃饭需求的增长而导致需求增长和用工紧缺。两类企业一拍即合,创新式的创造了“共享员工”这一一举多得的用工方式。
问题2:共享员工是否与缺工企业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指导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规定,共享员工依然与原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与缺工企业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问题3:共享员工需要与原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吗?
答:原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问题4:共享员工需要与缺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吗?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三、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之规定,应由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共享员工无需与缺工企业签订协议。
问题5: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问题6: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原企业支付还是由缺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缴纳还是由缺工企业缴纳?
答:根据《通知》第六条:“六、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之规定,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负责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7:共享员工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期限有何限制?
答: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问题8: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还是缺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问题9: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自愿回原企业吗?
答: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问题10: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吗?
答: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问题11: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如何处理?
答:1.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2.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12.共享员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吗?
答:《通知》第八条:“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之规定,共享员工不属于劳务派遣。
注意: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