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路教育薪税师培训班,分为初级直通班、中级直通班、高级直通班三个班级,采用智能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打下基础提升实力,更有量身定制的学习计划,让学员有效学习,轻松备考。
新政出台市场需求,薪税师应运而生
《薪税师》是集人力资源管理师与税务师双重岗位要求于一身的创新型、复合型岗位。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018年新个税改革,“金税三期”强化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査工作依托“金税三期”将更加精准和规范。这对企业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人力资本重构、薪酬架构创新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行,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也将逐步由各级税务机关征收。原有人力资源与财务的相关工作正在逐渐发生转变。这对人力资源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等行业发展带来全新机遇,同时新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行业发展迎全新机遇,亟待宏观战略转型
全新机遇
薪税师作为时代的产物,在薪酬管理的税务合规方面发挥更专业的作用,市场中对薪税师的需求量也将越来越大。
转型升级
新政对企事业单位企业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人力资本重构、薪酬架构创新将提出极高的要求。
技能提升
企业急需既掌握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及税务基础知识,又能熟练进行企业薪酬体系的全流程设计的人才。
行业发展迎全新机遇,亟待宏观战略转型
类别 | 初级直通班 | 中级直通班 | 高级直通班 |
教学模板 | 初级导学 初级进升突破 初级实操技能 | 中级导学 中级进升突破 中级实操技能 | 高级导学 高级进升突破 高级实操技能 直播专题 |
教学内容 | 薪酬管理概述 考勤休假管理 职工薪酬编制与表单设计 社会保险管理与申报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申报管理 个人所得税计算与申报管理 | 薪酬管理设计基本原理 企业财务报表列报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薪酬预算管理 企业薪酬成本管理 企业薪酬内控体系建设 企业薪酬法律风险管理 | 企业战略与人力资本管理 股权激励设计与会计政策应用 事业合伙人机制设计 (含商业保险设计) 新经济形式下人力资本优化 高技术企业人力资本与财税设计 |
配套资料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薪税理论基础》 《薪税专业实务》 |
保障服务 | 考试未过,不收学费重读下一期 (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考试未过,不收学费 重读下一期 (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考试未过,不收学费 重读下一期 (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薪税师行业热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让租金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0〕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配合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简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我部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为落实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本规定。除上述要求外,本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0年6月19日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本规定的简化方法:
(一)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其中,租赁对价未折现或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均可;
(二)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三)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
企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企业应当将该选择一致地应用于类似租赁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租金减让导致租赁对价基本不变但支付时点延迟的,包括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等量调增后续租赁期间租金,或者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将租赁期延长不超过减免期的期间并收取等量租金等情形,应当视为延期支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
租金减让导致租赁对价减少且支付时点延迟的,包括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减量调增后续租赁期间租金,或者在减免一定期间租金的同时将租赁期延长不超过减免期的期间并收取减量租金等情形,应当视为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租金的组合进行会计处理。
二、确认和计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2.出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租赁收入;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取的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租赁内含利率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达成减让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长期应收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收款。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企业。
1.承租人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租赁负债。
对于按照准则第三十二条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2.出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减免期间冲减租赁收入;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收取期间将应收取的租金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款项。
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计算利息并确认为租赁收入。发生租金减免的,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达成减让协议等放弃原租金收取权利时,按未折现或减让前折现率折现金额冲减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相应调整应收融资租赁款;延期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三、披露
企业按照本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是否对属于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采用简化方法。如果不是,还应当披露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的租赁合同的性质。
(二)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
企业首次执行本规定,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按照本规定采用简化方法的,可以对2020年1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