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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会计人选择报考中级会计师?
政策速递: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作出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 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行业趋势:近年来,报考中级会计师的人数逐年呈递增模式上升,预计2020年报考人数将持续增长。
证书价值:中级会计师是初级会计师水平之上的考试,是单位评职称、工作加薪的必不可少评估条件,经考试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的业务。
职业发展: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会计主管或总帐会计人员时,具有中级会计职称都是其基本任职条件 之一。并且在单位一般从事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都会持有中级会计师证书。中级会计师是会计人 升职加薪必不可少砝码。
2020年中级会计师招生简章及配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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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执行模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记忆】变更登记不动产,转让担保加聘任
(4)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一人一票,不论出资)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④全体合伙人均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理解】异议权和撤销权
(1)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
【注意】同业竞争绝对禁止,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法定 | 一致同意 |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出质除名转有限 |
过半数同意 | 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记忆】清算 |
绝对禁止 | (1)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记忆】同业竞争+亏损利润部分扛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约定→一致同意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 (6)新合伙人入伙 (7)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8)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9)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0)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 【记忆】变更登记不动产、转让担保加聘任、入伙对外转财产、普通有限随意转、完全民事继承人+修补交易 |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顺序: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