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32业生产性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按照我国建设程序的规定,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中间过程,是全面检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重要环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才能实现由承包人管理向发包人管理的过渡,它标志着建设投资成果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及范围
1.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竣工验收的范围
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有的工期较长、建设设备装置较多的大型工程,为了及时发挥其经济效益,对其能够独立生产的单项工程,也可以根据建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地组织竣工验收;对能生产中间产品的一些单项工程,不能提前投料试车,可按生产要求与生产最终产品的工程同步建成竣工后,再进行全部验收。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规定要求的内容已完成,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1.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2.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并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合格。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7)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2)民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均已符合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2)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均已施工结束,达到设计规定的相应质量要求,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不同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内容验收两部分。
1.工程资料验收
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
2.工程内容验收
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
(1)建筑工程验收的内容。建筑工程验收主要是如何运用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验收,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位置、标高、轴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基础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垫层工程、砌筑工程等资料的审查验收。
3)对结构工程中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内浇外砌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审查验收。
4)对屋面工程的屋面瓦、保温层、防水层等的审查验收。
5)对门窗工程的审查验收。
6)对装饰工程的审查验收(抹灰、油漆等工程)。
(2)安装工程验收的内容。安装工程验收分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和动力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主要包括:
1)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指民用建筑物中的上下水管道、暖气、天然气或煤气、通风、电气照明等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这些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安装时的材料、材质、材种,检查试压、闭水试验、照明。
2)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生产、起重、传动、实验等设备的安装,以及附属管线敷设和油漆、保温等。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设备安装的位置、标高、机座尺寸、质量、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有负荷联动试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管道的焊接质量、洗清、吹扫、试压、试漏、油漆、保温等及各种阀门。
3)动力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是指有自备电厂的项目的验收,或变配电室(所)、动力配电线路的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与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业主)、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其人员构成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职责
(1)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情况。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客观地作出全面的评价。
(4)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
(5)签署验收意见,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并限期落实完成。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国家验收鉴定书。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验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指的是“动用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建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验收。(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与备案
1.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2.竣工验收的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3.竣工验收的备案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